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确保《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落地见效,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精神,结合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包括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制人员。
第三条 全校教师要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第四条 凡出现如下师德失范行为,教师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相应资格,包括: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执行期限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取消相应资格,执行期限为30个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同时取消相应资格,执行期限为36个月。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查处处理机制。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与认定,由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涉事教师所在党总支、二级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落实。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要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1.情节较轻的,由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所在部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形成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教师工作部部务会审定;
2.情节较重的,由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所在部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形成处理建议,报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部务会研究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向校党委会通报。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校党委教师工作部部务会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形成处理意见,报校党委会研究审定。拟给予党纪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程序办理。
(三)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四)师德失范教师的处理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程序,做出延期或解除决定。
(五)师德失范教师的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归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二级学院(部)和各单位各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和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 严格落实师德失范问责机制
(一)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或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需向校党委校行政做出书面检讨,由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二)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学院(部)或所在单位部门需及时自查自纠,召开全体教师大会,进行警示教育,并在党委教师工作部指导下举一反三进行整改。
(三)学校如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分管校领导需向校党委校行政做出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 本处理办法由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处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