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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来源:      点击:     时间:2021-04-15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创作水平,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现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青年教师,须接受导师为期至少1年的指导:

1.新入职的青年教师。

2.首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且不具有高级职称的青年教师。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担任青年教师导师: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2.具有与被指导教师相同或相近专业背景。

3.具有所指导课程(或相近课程)5年及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历。

4.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教学效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学、科研、创作水平较高。

第三条 青年教师导师应对青年教师的职业规划、教学科研等进行全面、认真的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1.指导青年教师制定完成《教师职业生涯规划书》。

2.指导青年教师认真执行学校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帮助青年教师熟悉和掌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和要领,督促青年教师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指导青年教师认真掌握和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讲义教案等。

4.指导青年教师提升备课质量和课件等的制作技巧。

5.指导青年教师提高课堂组织能力,每学期听青年教师上课至少3次,听课后指出改进意见,并保存听课记录备查。

6.指导青年教师进行课后辅导和批改作业,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7.指导青年教师命题、监考、阅卷、成绩输入、教学质量分析等工作,全面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8.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学工作总结、教育教学论文。

9.引导青年教师进入本专业学术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

10.带领或指导青年教师申请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开展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

第四条 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应自觉、虚心接受导师指导,职责如下:

1.积极主动与导师进行沟通交流,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和素材等,方便导师指导。

2.2周至少旁听1次导师的授课,或为导师担任助教,稳步提高课堂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掌握前沿的教学理论等。

3.负责记录指导内容,保存听课记录表备查,听课课时可计入教师培训考核课时。

第五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工作程序:

1.应配备导师的教师入职后1个月内,各二级学院(部)、相关单位应为该教师配备导师,为保证青年教师的培养质量,每名导师原则上指导青年教师1-2人。

2.被指导青年教师与导师双向选择。

3.每学年提交本单位教师培训计划时,同时将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的配备结果一并提交学校教务部备案。

4.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应注意保存传帮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资料。在指导期结束时由导师撰写指导工作总结,被指导青年教师撰写学习心得。工作总结与学习心得由各二级学院(部)、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原件由各学院(部)、相关单位存档,复印件交学校教务部备案。

第六条 担任青年教师导师享有如下待遇:

1.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工作经历是教师参加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2.指导青年教师可计入教学工作量,每学年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按36课时计算。被指导青年教师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计入的工作量减半。

4.指导效果不合格的,终止指导关系,并重新更换导师。

5.指导成绩突出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建立个性化的青年教师导师工作管理制度,并向学校教务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传媒学院指导青年教师暂行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