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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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稿)

 

序   言

 

        山西传媒学院前身为建于1983年的华北广播电视学校。1990年,在华北广播电视学校基础上成立广播电影电视部管理干部学院(两校合署),隶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0年,学院划转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时撤销华北广播电视学校建制。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基础上建立山西传媒学院。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山西传媒学院,简称“山西传媒”;

        英文名称: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Shanxi,简称:“CUSX”;

学院域名:英文域名:www.cusx.edu.cn

中文域名:山西传媒学院.公益

第二条  学院住所地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125号。

学院现有两个校区,东华校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五龙口街128号,文华校区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125号。

第三条  学院是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产学研创相结合的道路,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秉承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铸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方针,植根山西,立足行业,面向全国,服务社会,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建设特色鲜明、服务有力的应用型传媒类普通本科院校,建设高质量传媒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水平传媒研究与创作基地。

第七条  学院以培养高级应用型传媒人才为中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参与共同建设,学院的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  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依法自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作品创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申请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和教育管理学生;

  (四)制订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八)使用和管理学院财产与经费,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或者其他由学院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七)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院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院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能力与行业同步”的教学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开展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二)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以艺术学、文学为主干,以工学、管理学为支撑,以戏剧与影视学、设计艺术学、新闻传播学等一级学科为特色,构建艺、文、工、管等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传媒领域学科专业品牌优势明显,传媒人才培养特色鲜明,为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服务能力显著提高的学科专业体系。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  学院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形成合理的教师梯队结构,培育教学与科研创作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八条  学院开展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科研创作相结合、理论实践相结合、工学相结合,深化产教融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学院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引进和联合培养高水平传媒人才。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节 科研创作

第二十二条  科研创作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通过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提升学院的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院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研创作氛围,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院重视科研创作基地建设和团队建设,注重科研创作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创新体系,促进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一)建立学科交叉融合、团队协作的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创作环境;

  (二)加强创新团队建设与领军人才和后备队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三)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创作基地以及与行业、企业共建基地建设,为科研创作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四)坚持面向行业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研究平台,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加强和改进科研创作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创作人员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创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充分利用智力优势、人才优势和设备优势,坚持以先进思想和文化为引领,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开展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坚持产学研创协调发展,积极开展艺术创作,大力推进成果转化与推广,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行业提供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行业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十条  学院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院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院领导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学院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通过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对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会议定期举行,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临时组织召开。

党委会议根据学院党委工作安排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出席人员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讨论处理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长审定。

院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院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传媒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四十二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辅助部门三类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研创作需要设置的教学科研单位,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院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教学辅助部门,为教学科研创作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四节 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系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运行。

第四十六条  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年度招生建议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创作、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负责系教职工教育管理工作;

  (五)负责系学生的教育管理、就业指导工作;

  (六)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系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院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制定系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依法自主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系主任是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创作、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系设立党的基层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系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系主任、副主任、分工会主席等;根据议题,党政领导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涉及党总支的工作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系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协商确定主持人。

   党政联席会议定时召开,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十条  党政职能部门、基础教学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一条  学院积极实施教授治学,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中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专家学者担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遴选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领导学院学术发展,审议学科设置与调整方案,审议科研政策、重大科研专项建设计划、评定科研创作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负责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院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学和研究人员组成。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院领导、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职务的评审、评议或推荐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院长、行业专家、退休的高级职称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监督性机构。依法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估;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研究和反馈;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事项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七条  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依法自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证书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晋升、流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学院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院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十一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及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七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院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完善人格,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开展“责任、诚信、成才”教育,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七十八条  学院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院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八十条  学院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十一条  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辅导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院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基地,把职业发展与指导、创新创业教育贯穿到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八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十四条  学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保障

第八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七条  学院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第八十九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九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建立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九十一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二条  学院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九十三条  学院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配置和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九十四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九十五条  学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九十六条  学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提升学生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学院学生的安全稳定提供保障。

第九十七条  学院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九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九十九条  学院依法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一百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联合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大型骨干企业和事业单位组成的非法人民间组织。

第一百零三条  理事会是凝聚行业资源、开展社会交流的桥梁与纽带。学院与理事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院与行业的密切联系,共同为地方经济、教育事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校友工作机构。

第一百零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学习、工作或曾被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发挥校友工作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学院鼓励校友关心学院发展、支持和参与学院建设。

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院校友工作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  校友工作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院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院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校训、校徽和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校训:厚德博识  励学躬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校徽:

山西传媒学院校徽为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及红、绿、蓝三色组成的异形字母C三部分构成的圆形证章。校徽以英文简称“CUSX”中首字母“C”为载体,以传媒行业特有的胶片剪影为元素。金字塔式的三角形寓意学院团结稳健,积极进取向上。红、蓝、绿三基色是传媒行业的专业特色符号。

第一百一十六五条  校庆日: 6月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章程草案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审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根据学院章程制定的学院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学院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党委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